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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质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质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置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1.1999年9月16日公布
  2.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务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置商品房征收契税的叨教》(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置衡宇,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据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衡宇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必需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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