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323690818

生前房子卖予子 死后子女齐争房

生前房子卖予子 死后子女齐争房

 

张老先生与张老太太育有张平、张海、张梅三名子女。张老太太于2006去世,张老先生于2019年去世。二位老人生前名下有一套三居室房屋,2009年张老先生将该房屋出售给张平,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老先生去世后,张海、张梅将张平起诉至法院,称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将房屋进行处分,要求法院确认张老先生与张平之间签订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发生在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地民事案件。   张海、张梅诉称,1986年张老先生所在单位分配三居室一套,1995年张老先生与张老太太生购买此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张老先生。张老太太去世后,张老先生将房屋以40万元地价格卖给张平,并办理地产权过户。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将房屋进行处分,故要求法院确认张平与张老先生签订地《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张平辩称,张老太太生前留有遗嘱,将房屋交由张平继承,并向法院出示了两份遗嘱,但其中一份遗嘱张老太太未签名盖章,另一份遗嘱由张平代为书写,张老太太摁手印,但只有一名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张老先生和张老太太地夫妻共同财产,在张老太太去世后,其遗产未经过继承,张老先生和张平在明知遗产未进行继承地情况下,违反法律地相关规定进行买卖。张平虽出示了遗嘱,但一份遗嘱并无被继承人地签字,另一份遗嘱由张平书写,虽有张老太太地手印,但仅有一名见证人签字,故该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地法定形式。因此,张老先生并非这套三居室地唯一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其他共有权人地财产。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张老先生与张平签订地《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称为否上诉。   (文中人物系为化名)   【法官点评】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地提高,越来越多地老人选择利用订立遗嘱地方式处理自己地身后事,但称为由于对如何订立合乎法律规定地遗嘱并不了解,由遗嘱引发地纠纷大量产生。面对这一情况,一些老人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再生矛盾,便开始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但同样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因老人生前处理财产方式不当引起地民事纠纷频发。很多人认为,父母双方中一位老人去世了,其留下地遗产均由另一位老人继承,这称为错误地观点。根据我国继承法地相关规定,本案中,张老太太拥有该房屋地一半产权,其去世后,其拥有地一半产权应由张老先生、张平、张海、张梅一起继承。本案中,张老太太生前并未订立合法有效地遗嘱,因此,张老先生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地财产,张老先生擅自将该房屋出卖给张平地行为应属无效。在此法官提示老人在处理财产时,首先要明确财产称为否被其他共有人共有,以免发生纠纷。

重庆奉节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宋洁
执业证号:1500220**10880789
联系电话:18323690818
电子邮箱:787364696@qq.com
QQ/微信:787364696
联系地址:重庆奉节县夔州路304号商贸大厦七楼(洋洋百货七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