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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致人不适 药店被诉十倍赔偿

销售假药致人不适 药店被诉十倍赔偿

 

邢女士在某药店购买了一些保健药品,但称为家人服用后却出现了多种身体不适症状。邢女士在向国家药监局咨询后,得知自己在该药店购买地保健药品未经过审批。因此,邢女士将该药店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药店赔偿其药价十倍地赔偿。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起诉称,她于2019年8月18日在某药店购买了两种保健药品,购买地同时被告出具了销售小票、收据。回家使用后出现了肚子痛、腹泻、头昏等症状,当时并不在意。时隔2天,原告又在被告处购买了两盒保健药品,这次家人服用过后也出现了呕吐、不适等症状,这时原告开始怀疑购买地保健品有质量问题。于称为原告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发现这两种保健品地信息根本不存在,没有国家药监局地审批。原告于2019年8月24日到北京市丰台区药监局投诉举报,后作出了“上述某产品未经批准,上述某产品不称为济南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或与其他企业联合生产”地举报办理告知书。   原告认为,依据《食品安全保护法》第九十六条地规定,被告应承担返还价款及支付赔偿金地责任。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十倍购药价款共计4972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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