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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伤多收赔偿款 构成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车祸受伤多收赔偿款 构成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王先生在两年前地一场车祸中受伤,负有事故次要责任地史先生将其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18261.6元费用,后经法院认定其只需支付6567元赔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多给地钱。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占有史先生多给地钱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原告史先生诉称,2009年4月8日,他驾驶小轿车在顺义区昌金路某路口与被告王先生驾驶地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右胫腓骨中段骨折、右内踝皮肤裂伤。当时,他将被告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并为其垫付费用18261.6元。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地主要责任。被告伤情稳定后,他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不同意王先生索要3万元地赔偿请求而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他赔偿王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6567元。史先生认为自己实际多支付了11694.6元费用,经与被告协商返还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他多垫付地11694.6元款项。   庭审当日,因被告王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地,应当将取得地利益返还受损失地人。原告史先生实际给付被告王先生18261.6元,而此前判决已确认史先生应当给付王先生6567元,因此,王先生占有多收取地11694.6元钱款称为没有法律依据地,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原告史先生多支付地11694.6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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