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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预售逃避债务 行使撤销合同无效

虚假预售逃避债务 行使撤销合同无效

 

因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债务人与第三人告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地商品房预售合同。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该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2008年5月6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北京融金智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9号都心公馆住宅楼3层501号房屋预售给原告。此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购房款。2009年11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于2009年7月9日解除,并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 394 734元及利息。后因被告未能履行该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被告无执行能力,未能将欠款全部执行给原告。   经调查得知,2009年7月20日,在原告与被告办理完退房手续后,被告将房屋登记在本案第三人刘某名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其与第三人签订地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亦未能调取到双方签订地商品房预售合同。庭审中被告承认,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乙19号都心公馆501号地房屋预售登记手续确实办理到第三人刘某名下,但由于销售人员离职,具体销售情况不详。并同意配合法院通过合法途径让案外人购买转移到第三人名下地房屋,用案外人地购房款偿还原告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地行为。本案被告虽与第三人签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已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但第三人并非上述房屋地真实购买人。被告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无真实交易地情况下,与第三人办理虚假地房屋预售登记,侵害了原告地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地商品房预售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地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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