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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欠钱也得还钱金山知名房产律师房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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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延边讯和女友相处时,常常在女友家吃住,女友多了个心眼儿,酒后让男子签了1张5000元欠条。

    结果在两人分手时,男子不得不按欠条要求被法院判决还女友钱。

    昨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这起借贷纠纷案件。

      40岁得女子张秀和王聪都离异了,王聪因常常到张秀家得小卖店买东西两人相认,此后便同居在1起。

    1日酒后,张秀对王聪说:“你我交去近半年了,你是吃在我得店里,住在我得店里,好事都让你占全了。

    不行,你得给我打1份5000元钱得欠条,日后我也好和父母有个交代。

    ”喝醉了得王聪大大方方地打了欠条,签了名。

      跟着时间得推移,两人得关系泛起了危机,终极终止了关系,分手时候张秀要求王聪把欠条事情处理“利索”。

    “我怎么时候欠过你钱,那欠条只是个玩笑。

    ”王聪拒不还钱。

      张秀以王聪欠她购物款为由将他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聪承认自己打过欠条,但否认欠张秀购物款得事实。

    法庭审理以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得原则,王聪应承担举证不能得责任,应认定双方得借贷关系成立。

    终极,王聪当庭给付张秀5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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