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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治理办法金山知名房产律师金山知名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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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法律名称】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治理办法【颁布部分】对外商业经济合作部【颁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正 文】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治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经济合作部2○○1年第33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治理办法》已经对外商业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宣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2○○1年十仲春2十1日《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治理办法》第1章 总 则第1条为了入1步促入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健康,持续和不乱得发铺,规范,加强盛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得治理,建立和维护正常得出口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得正当权益,推动有实力得企?quot;走出往"介入国际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业法》和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得报批程序》(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是指境外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得国际公然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项目,其内容包括设备供给,工艺设计,技术转让,安装调试指导,零配件供给,售后维修及其他相应得服务。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单机出口项目指金额在1百万美元以上(含1百万美元)得项目,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指金额在2百万美元以上(含2百万美元)得项目。
第4条 外经贸部负责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得治理和监视。
第5条 中国机电产品入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依照国家和外经贸部得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对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入行协调,并为出口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各商会得详细协调工作接受外经贸部得治理,指导和监视。
第6条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得划分,原则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入行重新分工意见得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得划定执行,即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得产业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得非产业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第2章 经营者及其经营资格第7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得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经营资格得企业法人。
第8条 经营者开铺项目经营流动必需严格遵照国家和外经贸部得有关法律,法律,依法经营,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和同行业企业得正当权益;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锝区得法律法律和风俗习惯;自觉接受有关商会得协调。
第9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资格是指从事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得经营者必需具备以下前提:(1)具有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发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外经贸经营权;(3)具有与项目金额相适应得注册资本,资信情况并且经营情况良好;(4)通过iso9000认证;(5)具有开铺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所需得专业技术职员,组织机构健全,规章轨制完善;(6)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得业绩或介入过相应得海内外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得经营流动;(7)具有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所需得融资能力;(8)符合国家和外经贸部有关法律法律和规章划定得其他前提;(9)为有关商会会员。
第3章 协调原则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得协调须遵循以下原则:(1)公然,公平,公正;(2)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得出口秩序; (3)保护市场开拓者得利益;(4)有利于进步我国公司得中标率;(5)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司进步其经济效益;(6)提倡"强强联合"得组合方式,各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7)在统1项目中,两个经营者不得选择海内得统1家勘察,设计或安装施工单位,也不得选择国外得统1代办署理商;(8)促入合作,同1对外,建立优先分包,利益补偿得机制;(9)保护项目合同中各方得正当权益。
第4章 协调程序第十1条 拟参加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得经营者,必需向有关商会申报项目。
第十2条 经营者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应在对外投标截标日60日前;议标项目应在与国外业主签订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后得20日内。
第十3条 经营者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申请讲演;(2)《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报表》;(3)与客户商谈得情况,项目得技术要求说明;(4)与客户签订得意向书,会谈纪要,备忘录等文件;(5)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得项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6)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得项目,提交《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7)涉及国家需出具终极用户或终极用途证实再出口得项目,提交批准文件;(8)经营资格证实得复印件;(9)项目所需得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4条 有关商会在划定得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日期后得20个工作日内,当真审核经营者得申报材料,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得意见,根据协调原则对经营者介入项目得资格入行确认,提出协调意见并函告项目经营者,同时抄报外经贸部,驻外使馆经商处等有关单位存案。
 第十5条 对需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得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有关商会得协调意见函须抄报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
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根占有关商会得协调意见,按照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治理得有关划定评估,对符合要求得经营者出具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
第5章 协调纪律第十6条 介入项目协调得有关工作职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和协调纪律,照章办事,增强服务意识,进步服务质量。
在项目协调过程中玩忽职守,徇情枉法,滥用职权,泄露项目中得贸易秘要得,由有关部分给予其相应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得,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7条经营者应该严格执行有关商会得协调意见。
经营者对有关商会得协调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协调意见作出得15日内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书提出申诉。
外经贸部依占有关法律,法律和协调原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裁定。
裁定1经投递即发生效力,申诉人和有关商会必需遵守。
经营者在申诉期间仍须执行有关商会得协调意见。
第十8条 经营者对外经贸部作出得裁定不服得,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9条 经营者有下述行为之1得,视作违游记为:(1)不按划定申报或不接受协调而擅自介入项目得;(2)不执行有关商会协调意见又未在划定期限提出申诉及不执行裁定意见而擅自介入项目得;(3)对外泄露有关商会协调内容及相关情况得;(4)采取不合法竞争行为,损害国家和其他经营者利益得;(5)有违背协调程序行为得;(6)其他违背国家和外经贸部有关法律,法律得行为。
第6章 罚 则第2十条 对有违背有关划定行为得经营者经有关商会查实上报后,外经贸部按《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入出口治理条例》视情节对该经营者给予警告,罚款,暂停项目介入资格,暂停或取消其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经营资格,暂停或取消其外经贸经营权得处罚。
第2十1条 对有违背有关划定行为得经营者,商会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银行和保险机构不得为该经营者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
第7章 附 则第2十2条 有关商会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协调实施细则和单项实施细则,报外经贸部批准后实施。
第2十3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2十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以前制定得关于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协调治理得有关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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