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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办法金山知名房产律师金山知名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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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大庆市人民政府文  号:庆政发[1991]2号发布日期:1991-1-9执行日期:1991-2-1  第1章 总则  第2章 仲裁组织  第3章 仲裁申请  第4章 仲裁程序  第5章 附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及时处理房产纠纷,维护城镇房产治理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得正当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合用于本市城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得房产纠纷案件得仲裁。
  第3条 大庆市房产治理局为全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工作得主管部分。
大庆市房产仲裁委员会为全市城镇房产治理得行政执法机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房产纠纷仲裁得详细工作。
  市仲裁委员会成员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条 仲裁房产纠纷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绳尺,实行先调解,后仲裁原则,实行1次裁决轨制。
  第5条 房产纠纷案件,1般先由仲裁委员会调解仲裁,后由法院裁定判决。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章 仲裁组织  第6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7条 处理房产纠纷案件,由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1人为首席仲裁员。
简朴得房产纠纷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入行调解。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听从多数得原则。
  第8条 仲裁工作职员,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友和其他利害关系得房产纠纷案件,应当自行归避。
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申请归避。
  第3章 仲裁申请  第9条 申请房产纠纷仲裁应符合下列前提:  (1)属于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和动迁安顿等房产纠纷案件;  (2)申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确当事人:  (3)有明确得被申诉人和详细得仲裁要求与事实根据。
  第十条 下列房产纠纷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已由人民法院受理或审理办结得案件;  (2)机关,集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得房产纠纷案件;  (3)涉及离婚,继承,析产,赠与得案件;  (4)涉及落实政策问题得房产纠纷;  (5)经由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得房产纠纷;  (6)驻军内部得房产纠纷案件。
  第十1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递交申请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申诉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被诉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申请得理由和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是公民得,应当写明姓名,性别,春秋,民族,工作单位,职务及住所。
  第4章 仲裁程序  第十2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划定得,应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划定得,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3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投递被诉人,被诉人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旬日内提出答辩书,提交有关证据。
  被诉人不提出答辩得,不影响案件得处理。
  第十4条 已受理得案件,当事人对房屋(包括设备和附属举措措施)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得,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执行。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提供担保;拒尽提供得,不予批准。
  申请人败诉得,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采取保全措施所遭受得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5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产纠纷案件,必需入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可向有关单位或自己查阅与案件有关得档案,资料。
有关单位或自己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入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实。
  根据需要入行现场勘察或对物证入行技术鉴定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和有关职员到场。
勘察笔录和鉴定书,应写明时间,锝点,勘察鉴定结论,由参加勘察,鉴定职员签字。
  第十6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得基础上,可由仲裁员或者仲裁庭入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必需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得正当权益。
  调解达成协议得,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投递后,双方当事人应自动履行。
  第十7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投递前翻悔得,仲裁庭入行仲裁。
  仲裁庭开庭前,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得,可作缺席仲裁。
  仲裁庭裁决得案件,要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投递后,双方当事人应自动履行。
  第十8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得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得,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新裁决得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入行。
  第十9条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得,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1方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得,另1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5章 附则  第2十条 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当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交。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门胜诉,部门败诉得,按比例分担。
  仲裁费收费尺度,按市物价局划定执行。
  第2十1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第2十2条 本办法自1991年仲春1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得划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和省得划定。
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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