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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高中财务挪用学费,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房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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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近些年来经济犯罪纠纷中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很多网友都搞不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之间有什么区别。接下来由本法律网站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高中财务挪用学费,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区别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偃师某高中是河南省首批命名的省级重点高中和首批省级示范高中,已有近百年的办学史,戚明威原是这所名校财务室的一名老员工。入职近30年了,戚明威对各种财务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可谓“门清”。可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却“栽”在了熟人推荐的“理财产品”上。

和戚明威一样,同样“栽”在了“理财产品”上的还有铁孝锋。

铁孝锋原是偃师某实验高中财务室的一名报账员。调查显示,2011年7月至9月间,铁孝锋将陆续收取的学校2011年下半年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存入其个人账户,并于当年7月2日和9月7日,分别取出其中的10万元和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理财款被赎回后,铁孝锋先后获利32.95元和27.40元。

2016年3月21日,铁孝锋被立案侦查。压根没有把这件事当成事的铁孝锋,得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面临刑罚后追悔莫及。

【法律解读】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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