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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地管辖—房产拆迁

离婚诉讼案件地管辖—房产拆迁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合用1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1致地,由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推荐阅读:离婚手续办理  合用特别划定地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栖身地人,对宣告着落不明或失落地人,对被劳动教养地人和对被监禁地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1致地,由原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地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1方离开住所地1年地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1年地离婚,由被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栖身地地,由原告起诉时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海内结婚并假寓国外地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1方在海内地最后栖身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假寓国外地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1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内地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1方栖身在国外,1方栖身在海内地离婚案件,海内1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1方向栖身国法院起诉,海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不决居,1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地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地,当事人可到海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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