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 南京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带资待业试行办法—保障性住房谈谈 南京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带资待业试行办法—保障性住房
第1条 为推入劳动轨制改革,促入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合用于本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带资待业,是指本办法第4条所列企业职工到社会待业并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津贴费的轨制。 第4条 带资待业的对象是指除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划定》第2条划定的4种对象之外的下列职员: (1)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2)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后被辞退的职工。 (3)开除,除名的职工。 第5条 企业带资待业的职工人数,每年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以内。 第6条 带资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津贴费,应由职工所在企业向市待业保险机构交纳。交纳尺度分别按南京地区上年年人均工资的60%和每人每月10元计算。上述用度应按两年尺度1次 纳。 第7条 带资待业救济金的发放尺度: (1)工龄满1年不满5年,发给12个月待业救济金,其中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月尺度工资的60%发给,满3年不满5年的按本人月尺度工资的75%发给;工龄满5年和5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待业救济金,其中第1个月至第12个月按本人月尺度工资的75%发给,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按本人月尺度工资的50%发给。 按上述尺度计算的月待业救济金低于46元的,按最低数46元发给。 开除,除名的带资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按最低数发给。 已发给糊口津贴费的带资待业职工,应在扣除已发给糊口津贴费的月份后,再按上述划定领取待业救济金。 (2)待业救济金的最低数,应按本市物价指数每年调整1次。 第8条 本办法第4条第1款第(1),(2)项所列职员,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后,重新就业确有难题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治理部分核准,可延长待业救济金领取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限内只按待业救济金最低数发给。 第9条 带资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的发放程序,应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划定》实行。 第十条 带资待业职工的医疗津贴费,应按每人每月10元的尺度,随待业救济金1同发放。 第十1条 带资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1的,休止享受待业救济待遇: (1)已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临时工,个体劳动)的。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3)应征进伍或考进大中专,技校及迁出本市的。 (4)无合法理由两次拒尽有关部分先容就业的。 (5)待业期间被劳教或判刑的。 (6)待业期间死亡的。 第十2条 带资待业职工自筹资金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应持营业执照提出申请,并提供经济担保人,经市劳动就业治理部分批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1次性发给本人。 第十3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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