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323690818

2023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的种类有哪些——[重庆奉节律师]

2023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的种类有哪些——[重庆奉节律师]

 

1、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的种类有什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1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1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1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1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2十4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百5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十万元以上的。 2.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1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1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依据《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非法集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2.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2是承诺在1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3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3.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4.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5.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的种类有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刑法规定的非法集资的种类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重庆奉节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宋洁
执业证号:1500220**10880789
联系电话:18323690818
电子邮箱:787364696@qq.com
QQ/微信:787364696
联系地址:重庆奉节县夔州路304号商贸大厦七楼(洋洋百货七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