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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奉节律师——民间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重庆奉节律师——民间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1、民间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1、民间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是,如果债务人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将其债务转让给第3人。但是转让的债务不能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4十6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5十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3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3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5十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百5十4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第3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3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3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3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3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3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2、抗辩权随之移转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3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3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3、从债务1并随之移转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3人,除非保证人同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师之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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