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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正当吗?

农村房屋买卖正当吗?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合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划定寻找依据。

   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划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合用土地治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划定。

   而在《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划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划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尺度."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同时,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夸大国家依照法律划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划定:"公民个人(包括农夫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天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据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从中我们可以望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村住房。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治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夫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分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见》划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在这些划定中,我们好像可以望出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住宅。

   但是,根据《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划定:"农夫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吞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而农村村民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只要没有其他违法的前提下,本来就是建设用地,该房屋的买卖即主体的变更,并不影响集体土地的利用整体规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法释19号)第4条划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而,笔者以为上述"通知”,并不得据以决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讲演》的批复中确认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的原则,该批复的内容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签订书面契约,中人证实,按商定交付房款以及治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从未在公报案例中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禁止转让题目发布过案例。

   因此笔者以为,要活跃农村房产市场,对农村房屋买卖中的买受人不应有所限制。

   由于假如仅在农夫所在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前提的农户间流转,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无法体现房屋的实际价值,反而会损害出卖人农夫的利益。

   365小编为您收拾整顿这篇文章。

   但愿您在阅读后,能帮你解决有关农村房屋买卖是否正当的相关知识。

   你在碰到农村房屋买卖中,能够遵循法律的相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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