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奉节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323690818

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行查封可以吗?

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行查封可以吗?

 

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行查封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常常会碰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占压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行查封处置的题目。

     因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特殊性,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治理部分依法代表国家,对国有划拨土地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典质,终止入行监视检查。

     所以,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入行查封处置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处置程序上有很大区别。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查封处置留意以下几种情形: 1,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时首先要确认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治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治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划定: "符合下列前提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典质: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正当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实;(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划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典质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符合上述划定前提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才能对其采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否则就不能入行处置。

     2,是对符合转让前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执行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治理部分提出执行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由国土资源治理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九条的划定,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转让的,应由该部分对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缴纳的数额,使用年限,土地性质等作出划定。

     假如不批准转让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说明,执行职员应及时告知权利人,由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向国土资源治理部分交涉。

     3,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土资源治理部分提出的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程序,出让金缴纳的数额,使用年限,土地性质等划定,由有关当事人到国土资源治理部分办理出让手续。

     而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划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治理划定》的划定入行评估,拍卖,变卖。

     拍卖,变卖后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土地房地产治理部分协助执行若干题目的通知》的划定通知国土资源治理部分协助执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4,是债权人也可依司法文书,对符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提的土地,到国土资源治理部分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取得正当出让手续后,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条的划定,入行拍卖,变卖。

     法院将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行查封的要根据土地的性质来望,望土地是国有土地出让的形式仍是国有划拨土地或者是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明确土地性质后根据其不同的类型,情况来确认查封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入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重庆奉节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宋洁
执业证号:1500220**10880789
联系电话:18323690818
电子邮箱:787364696@qq.com
QQ/微信:787364696
联系地址:重庆奉节县夔州路304号商贸大厦七楼(洋洋百货七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