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发生纠纷时该如何解决?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什么?发生纠纷时该如何解决?
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呢?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现律师365小编为您收拾整顿了相关内容,但愿对您有所匡助。 ?一,农村征地补偿的分配原则?1,民主议定原则和正当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需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划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正当财产权利的内容”。 一些农村部门村民的土地收益权得不到保护,与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恍惚熟悉有很大的关系,其所依仗的就是村民自治轨制所赋予的一些权力,实在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国家,任何形式的自治都不能同国家的依法行政相违抗,任何形式的自治章程都不能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任何形式的社区民主决定都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天然无效的。 村民自治必需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铺,必需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遵法律。 2,同等原则。 在入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准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之所以会泛起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条件。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绝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公道地分配征地款。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嫁城姑娘),因为政策划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栖身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保证其享有村民平等待遇。 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2,关于进赘婿的题目。 对于进赘婿及其所带的子女,只要户口已迁进,且栖身在当地,其迁出地已不享有地权的,应保证其享有村民平等待遇。 3,关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的题目。 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栖身地糊口,户籍仍在当地,且原栖身地村(组)保存其原有地权的,应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栖身地糊口,其新房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栖身地所在村(组)应保存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 4,关于农村五保户收养子女的题目。 对依据《收养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已在当地村组落户的养子女,也应与村民等额分配。 5,关于农业户口进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的题目。 农业户口进学的大,中专学生以及毕业后未就业前,因就学已将户口从农村迁出,但从经济来源望,家乡地权还是他们主要的依靠前提,为确保学生能完成学业,可当有地权望待,应与村民等额分配或适当分配。 6,关于入城打工职员的题目。 入城打工职员,户籍仍在当地,仍依附于村集体土地,而不是对地权的抛却,打工是为了挣钱弥补出产和糊口所需,不能取消村民待遇,必需与本村村民等额分配。 7,关于超生子女的题目。 对于违背了国家计划生养政策生养的子女,如已接受处罚,并已执行到位,户口已登记的,应当给予地权,与村民等额分配8,关于服现役的义务兵的题目。 凡农业户口的服现役的义务兵,不能休止其受益分配;如在部队一旦提干或转志愿兵,有了固定工资,应休止其受益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