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行为之留意义务--评杨某某诉张某某、钟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金山知名房产律师房产纠纷喝酒行为之留意义务--评杨某某诉张某某、钟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金山知名房产律师房产纠纷
内容提要:酒类相伴人类糊口,给人们带来愉悦和知足,但是现实社会中因为观念的原因酒类含有的大量酒精又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这就需要喝酒人在相聚喝酒中对喝酒行为履行公道的留意义务,本文从详细的案例出发分析了这种留意义务的必然性,留意义务的范围及如何评价,试图用法律规范人们的喝酒行为。 原告杨某某(王某某之妻)向法院提起起诉,原告诉称2被告相邀原告之夫喝酒,原告之夫醉倒后,2被告不予救助,致其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要求2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2被告与原告之夫喝酒是朋友之间相互表示友好,2被告并无恶意。 在喝酒过程中,2被告也酒醉意思恍惚,第2天酒醒后,主动往望看王某某。 法律并没有有关喝酒致人损害的划定,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王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在喝酒中不节制酒量,还主动到其他桌与他人1起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后死亡,本人存在着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以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应予确认。 现2被告已自觉履行协议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8条划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1百零6条划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对喝酒致人损害并无特殊划定,故本案在民法上属于1般侵权规则的范畴,从法理上讲,1般侵权行为应当合用过错回责原则。 即本案中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合用过错回责原则来考量。 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从其对伤(死)者生命健康权是否绝到了公道留意义务来衡量。 中国古代的人们以及现在的1些科学家研究还发现酒有治病,摄生的作用。 但酒的作用不限于此,它还有可能伤身败体,促成交通肇事,破坏社会秩序,祸及昆裔。 有研究表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1%时,使人感情冲动;达到0.2%~0.3%时,可使人的行为变态;超过0.5%时导致死亡。 全世界的交通事故和工作事故,3分之1以上是由酗酒引起的。 [1]2002年美国有大约1.5万人因酗酒而死在驾车的途中。 根据英国ZF的1项讲演70%的英国人以为酗酒导致了公共秩序混乱加剧和暴力事件数上升。 2004年在葡萄牙举行的欧洲足球锦标赛期间,英国ZF提出暴力事件数增长直接与过度酗酒有关。 在美国,良多大学生酗酒,这些学生缺课率高,都有破坏财产的行为,常使自己受伤。 饮酒过度还能损害大脑等身体器官。 英国卫生专家马丁·麦基发现:酗酒将使血栓形成,高血压和心脏病猝死的危险性增大。 英国医学科学院的1项讲演指出:自20世纪50年代末至今,英国人均酒消费量翻了1番,这种局面与酗酒直接有关,酒消费量的增长也说明了为什么英国慢性肝病死亡率在上升,自1970年至2000年,25岁至44岁的英国公民患肝硬化致死的人数上升了9倍。 演艺明星柯受良的死就是因为喝酒过量导致哮喘发生发火,深圳市第2人民病院呼吸内科的王健主任医师指出对于哮喘病人来说大量喝酒后除引起抗体过敏反应外,还可按捺中枢神经系统,并促使机体开释出1种内源性阿片样物质从而引起严峻的支气管痉挛,呼吸变浅变缓,甚至死亡。 醉酒后呕吐因为胃内强酸性物质吸进气管,也可泛起致死性的哮喘发生发火。 [2] 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治安治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喝酒行为入行规范的内容。 本案死者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酒精中毒,就是这1常识的zh例证。 这种常识在详细纠纷中就构成当事人双方留意义务的主要内容。 相聚喝酒的人应当互相绝到公道的事前预防事后救助的义务,喝酒人对自己的酒量及他人的酒量的控制义务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在喝酒而不醉时有劝阻他人及约束自己喝酒频率过快,1次喝酒数目过大的义务,在他人酒醉失控或酒醉人倒时有积极救助的义务。 从另外1个角度望,与他人互相敬酒对饮的行为使他人陷于酒精中毒的危险之中,也可回之为在先行为,因在先行为负有积极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人消极不履行义务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同样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这种留意义务是加害人能够意识到的。 他们了解相互的情况,置身于喝酒过程之中,能及时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因相互之间的种种联系,能采取z必要,z适当的方式控制喝酒带来的负面作用,或防止其发生或使之减轻。 所以同喝酒者相互承担控制酒量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是公道的也是可行的并且社会本钱较低。 故违背这种留意义务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加害人能够避免的。 这种衡量尺度可分为3层来区分留意义务的程度: 此留意程度是建立在天然科学对酒精在人体中的危害的研究现状基础上,它要求天然人在喝酒过程中对酒精危害人体健康有与科学现状相称的熟悉并主动地采取较科学的措施入行预防。 现在各国对酗酒及酒精中毒均铺开研究并制定了相应尺度。 2004年初美国国家酗酒及酒精中毒研究所对酗酒行为所下定义为:"酗酒是这样1种喝酒模式,就是让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08%以上,即1个人的血液中至少含有80毫克的酒精。 相关上将用蒸馏法制取的烈酒中的酒精."该研究所还制定了1个人是否醉了的参考尺度,例如:1名成年男性(成年女性)在2个小时内喝下5瓶及5瓶以上(4瓶及4瓶以上)340克装酒精浓度为4度的啤酒等。 我国对酗酒及酒精中毒也有研究,如医学研究结果表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到0.1%时,使人感情冲动;达到0.2%~0.3%时,可使人的行为变态;超过0.5%时导致死亡。 人1般zh喝果酒,啤酒或低度白酒,天天不超过1两(50毫升)。 [3]又如1般地说,逐日每公斤体重0.5-1.0克酒精为正常喝酒量,即是或大于1.5-2.0克为题目性喝酒,后者若持续5年以上为酒精依靠性喝酒。 [4]单次喝酒过量(>50-70克)可致急性酒精中毒,至死量为250-500克。 正凡人安全的喝酒量逐日应限制酒精量为60-80克,如:饮用高度的白酒1两,啤酒1瓶以内较为安全。 [5]这些科学研究给当事人对待喝酒行为提出了应当遵循的科学要求,这使喝酒人的留意义务更加清楚,这也应在司法实务中被当作通常的留意尺度,法官应主动据此判定才能达到客观公正之境界。 若同饮者绝到了上述之留意就应被评价为无过错,应绝而稍有欠缺者应被评价为轻过失。 此种留意详细来说,等于对喝酒行为入行劝阻但并没有达到阻止过量喝酒的效果,或在人已醉酒后入行补救,如限止其行为至其酒醒,送病院治疗。 此种采取措施客观上可能减轻或免除损害后果的发生的情形下的留意状态,同饮者应绝到该留意而稍有欠缺,应被评价为1般过失。 此种留意详细来说,如激情相邀对饮并无节制,酒醉后采取措施又不当或难以凑效,若同饮者应绝普通人之留意而有欠缺应被评价为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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