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与赖X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山知名房产律师房产拆迁杨X与赖X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金山知名房产律师房产拆迁
[受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讯程序]:2审 [裁判时间]:2007年02月06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1终字第29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例正文]: 杨X与赖X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赣中民1终字第29号 上诉人(1审原告)杨X,女,1959年6月生,汉族,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办署理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1审被告)赖X媛,女,1956年7月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办署理人陈永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赖X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1案,不服全南县人民法院(2006)全民1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1)2002年5月31日上午11时左右,原告从县农机局院内家属房出来上街买菜,当行至县农机局门口被告摆生果摊的位置时,被告要求原告结清5月28日秤了3.4斤荔枝款,原告拿出1元钱丢在被告的板车上,被告捡起还给原告说:“不够钱,要给9元5角”,原告说:“前面已付了9元钱,还差5角钱”,被告说:“付给谁了”,原告答道:“付给你(指被告)”,被告说:“有何凭证”,原告说,和她1起买菜的妇女知道。 于是,原告便往找那个买菜的妇女,过了1会儿,原告又倒归被告摆摊的地方,告诉被告:“那个买菜的妇女归了家”,被告说:“你先付了钱来,你找到买菜的妇女,我就把钱退归给你”,原告要求被告1起往找那个买菜的妇女,俩人便1同向县农机局院内走往,边走边争吵,到了县农机局院内,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告抓伤了原告右脸部,并致原告倒在地上不能行走,原告急喊其丈夫过来,被告跑到农机局门口鸣来其女儿,正好此时,过来1辆小车,车上的人下来劝解,然后鸣来3轮车把原告送至全南县人民病院住院治疗。 (2)全南县人民病院X线显示:右股骨颈骨折,该院给予右胫骨牵引和抗炎,对症治疗5天后,于2002年6月5日转进赣州市人民病院继续治疗,6月7日行“右股骨颈切开复位+带旋髂保血管髂骨瓣移植术”,术后经抗炎,对症治疗25天,于6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1,右股骨颈骨折;2,右马蹄足畸形。 出院当日转进全南县人民病院抗炎,对症治疗16天,于2002年7月16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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