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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金山专业房产律师

浅析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金山专业房产律师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1方同样无法向另1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1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1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1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1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1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 1、1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1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1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1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婚姻法》第4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予以补偿。 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88条;夫妻1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1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1方请求补偿,另1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的详细介绍,在生活中不管是为了什么而离婚,都要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毕竟还是是无辜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之家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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